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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7 环境保护措施。
  4.3.2 装配式结构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施工验算。施工验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预制构件的运输、存放及吊装过程中预制构件与起吊装置的承载力验算;
  2 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各种施工临时荷载作用下构件支架系统和临时固定装置的承载力验算。
  4.3.3 预制构件在吊装、运输施工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出厂运输、装配时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同条件标准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宜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值的75%;
  2 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及重量要求选择适宜的吊具,尺寸较大的预制构件应选择设置分配梁或分配桁架的吊具吊装,吊装过程中,吊索与构件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并保证吊车主钩、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重合;
  3 装配式结构的施工全过程宜对预制构件及其上的建筑附件、预埋件、预埋吊件等采取施工保护措施,避免出现破损或污染现象。
  4.3.4 施工中使用的吊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并经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5 装配式结构正式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件进行预制构件试生产和试安装,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施工方案,确定单元施工的循环施工步骤。
  4.3.6 构件吊装前,应检查构件装配连接构造详图,包括构件的装配位置、节点连接详细构造及临时支撑设计计算校核等。
  4.3.7 装配施工前应按要求检查核对已施工完成的现浇结构质量,根据设计图纸在预制构件和已施工的现浇结构上进行测量放线并做好安装定位标志。
  4.3.8 预制构件、安装用材料及配件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4.3.9 吊装设备应满足预制构件吊装重量和作业半径的要求,进场组装调试时其安全性必须符合施工要求。
  4.3.10 合理规划构件运输通道和存放场地,设置必要的现场临时存放架,并制订成品保护措施。
  4.3.11 预制构件应按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进行吊装,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在预制构件和已施工现浇结构间设置临时支撑及临时固定措施。
  4.3.12 预制构件应经测量校准定位后再安装与其相邻的构件,需要传递荷载的构件其连接部位承载应达到设计要求才能拆除支撑结构。
  4.3.13 预制构件的装配节点处应根据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进行,节点处混凝土或灌浆材料的强度及收缩性能等应满足下述设计要求:
  1 对于结合部使用的模板,在混凝土浇筑时不会产生较大变形,宜采用可多次周转的模板;
  2 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对结合部进行清扫,对模板和结合部应进行洒水湿润;
  3 浇筑混凝土时应确保构件的结合部间的混凝土密实,混凝土的每个接合部都应做到一次性浇筑,模板的缝隙间不应发生漏浆。
  4.3.14 装配式结构构件连接或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按设计要求或钢结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检查和质量控制,并做好露明铁件的防腐和防火处理。
  4.3.15 装配施工中后浇接头处的钢筋连接或锚固应满足设计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4.3.16 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避免单个预制楼板承受较大的集中荷载。未经设计允许,施工单位不得对预制楼板进行切割、开洞。
  4.3.17 钢拉杆应张紧,不得弯曲或下垂;外露铁件应涂刷防锈漆。
  4.3.18 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控制不均匀沉降,可待外套结构施工至顶层之后灌注外贴纵墙与原外纵墙之间的缝隙。
  4.3.19 应采取可靠的支撑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外套结构的稳定性。
  4.4 验收
  4.4.1 现场装配施工前应检查预制构件的合格证、配套材料、连接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检验批规定要求进行材料进场检验。
  4.4.2 装配式结构施工过程的连接节点应按检验批逐个进行隐蔽工程检验,并按要求填写施工检查纪录。
  4.4.3 装配式结构施工的外观质量检查应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装饰或保温要求的构件装配的结构尚应满足有关建筑装饰和节能标准要求。
  4.4.4 预制构件不得存在影响结构性能或装配、使用功能的外观缺陷。对于存在的一般缺陷应采用专用修补材料按修补方案要求进行修复和表面处理。构件的外观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查方法

1

露筋

不应有

对构件各个面进行目测

2

蜂窝

表面上不允许

对构件每个面进行目测然后用尺量出尺寸

3

麻面

表面上不允许

目测

4

硬伤、掉角

不允许,碰伤后要立即修复

5

饰面空鼓、起砂、起皮、漏抹

不应有

目测

6

裂缝

不应有

目测



  4.4.5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给出要求时,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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