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化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产业倍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等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是指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整合相关资金、生产要素、扶持政策、服务平台等资源和手段,给予重点扶持的计划。
第三条 按照企业成长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按企业发展规模分为“拟上规”企业培育计划、“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和“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不同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
第四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
(一)“拟上规”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以上,申请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可望突破2000万元。
(二)“成长型”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税收、利润分别增长20%、15%、1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未来3年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达20%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在本地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小巨人”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4亿元(不含);连续2年年营业收入、税收、利润分别增长15%、10%、1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拥有核心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来3年企业营业收入预期增长率达20%以上; 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在本地经济发展中有明显的带头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