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的;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存量房交易资金账户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的;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的;
(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二十一)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二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重要事项的;
(二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二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二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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