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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承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开班前一周,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教学计划、受训人名册、受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安置地民政部门批准后,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和《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999号)等有关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制定本地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由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向受训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在每期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束后,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开班批复文件及结业后申请经费报告、《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件4)、退役士兵日考勤表及考勤汇总表、《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经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资金拨付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资金核拨要与培训任务、鉴定结果、就业效果挂钩。具体核拨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考核办法。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训单位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将培训任务以委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退役士兵反映强烈;

  (三)向退役士兵滥收培训费的;

  (四)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因违反纪律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的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要抄报安置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5),发送到广东省民政厅安置处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及表格、核准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广东省民政厅政制定,在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入伍时间

 

入伍地

 

退伍时间

 

身份证号码

 

退

退伍义务兵  □

联系电话

 

城镇  □

复员士官   □

邮政编码

 

农村  □

转业士官   □

家庭地址

 

承 训 单 位

专业

 

 

 

安 置 地

民 政 局

核准意见

 

 

 

 

                   (盖 章)

               二〇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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