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安〔201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2〕80号)精神,规范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行为,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7月31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短期职业 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就业问题,确保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接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缺少《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宣传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二)协调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
(三)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指导、监督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二)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出台配套政策;
(三)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四)向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财政部门检查和监督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本辖区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资格核准、在学人数核准工作;
(六)确定承训单位,并对承训单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 实施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每期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原则上由县(区、市)举办,每年至少举办1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开班期数。地级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培训班。
第七条 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精心设置培训项目(工种)。
第八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取得培训资质许可的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退役士兵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九条 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1年内,按照报名时限的规定,自愿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必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核准通知书》(附件2)。
安置地民政部门将《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人员名单》(附件3)交给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由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向退役士兵发放入学通知书。
退役士兵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日期,携带《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核准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办理培训手续。
逾期不办理培训手续的,由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只能参加一次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并且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