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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立完善专项人才奖励工程,对骨干人才、优秀人才予以专项奖励。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等方面,对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六)进一步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有效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

  (七)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主导企业价格、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制定和调整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披露和监管。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提高农牧区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2015年,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

  (八)健全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非法行医,严厉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的执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第四章 规划实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明确任务和进度,把规划任务落到实处。开展规划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和实施评估工作,把医改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增强改革合力。“十二五”时期是医改攻坚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推进改革的执行力,加强协调联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改革攻坚合力,确保医改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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