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须签收的文件无编号或已编号但没在发文本上登记的文件。
(二)需邮寄的文件资料:
1、信封上没书写邮政编码或详细地址的;
2、使用的信封不符合邮局规定的;
3、秘密等级以上文件贴上普通挂号标签的。
4、未办理签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除外)为每日上班时间。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应每日到交换站交换公文;路程较偏远的县(区),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每周到交换站交换公文不少于2次,如遇急件,由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告知并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即发即送。
交换站到市委收发室和总值班室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到省委、省政府公文交换站取文原则上每日1次,如遇急件,即发即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紧急文件要界定即发即送和有时间性的类别,并提前告知交换人员合理安排投送时间;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或使用代号、信箱号不准及文件没有装封或装封不严的,收件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通报批评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
(三)情节严重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