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是交换传递南昌地区党、政、军机关单位机要文件、简报、资料的机构。为了强化公文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站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以下统指参加公文交换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等)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组成部门,县(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昌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公文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对公文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