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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8)68号)的通知(2012)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8〕68号)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79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工作,根据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县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8〕68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你们依据调整后的项目申报程序、标准与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我市县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实施意见

  为努力改善我市县区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全市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的改造,从2008年起,市政府从市级财政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市县两级政府投入,以加快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夯实农村中小学硬件基础,着力提高我市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

  二、补助范围

  凡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实施以下项目的可纳入补助范围:1、农村中小学新建项目与改扩建项目;2、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3、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4、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包括上级配套资金)。

  三、申报程序

  1、编制规划。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结合中小学教育网点布局调整,编制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轻重缓急,建立健全三至五年内中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积极促进农村中小学校园建设朝着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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