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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专项论证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建筑幕墙超限工程:
  (一)建筑幕墙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1.0.2条规定的石材幕墙及金属幕墙,即高度超过100m的石材幕墙和高度超过150m的金属幕墙。
  (二)抗震设防烈度超过规定,包括《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1.0.2条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1.0.2条规定的石材幕墙和玻璃幕墙。即抗震设防烈度超过8度的石材幕墙和玻璃幕墙工程。
  (三)在国家及行业现有规范、规程中没有包括的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建筑幕墙的工程。
  第三条 建筑幕墙超限工程专项论证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报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按照《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事项》办理指南(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指南)办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专项论证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论证意见应符合第四章的要求。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专项论证申报表(主要内容见附录,至少5份);
  (二)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筑幕墙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包括关键受力构件,至少5份);
  (四)初步设计图纸文件(仅为超限的幕墙部分,至少5份);
  (五)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企业内部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并注明设计单位对此引鉴承担技术责任。
  (六)规范规定的试验、检测报告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申报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专项论证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建筑幕墙超限工程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幕墙超限部份的情况说明、超限的类型和程度,进行超限设计的理由。并提出有效控制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幕墙的形式、结构体系、施工或连接方式、连接所用的面材、龙骨、主要连接件、埋件及与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等,并对这些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及其措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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