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推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2012年年底前完成)
(五)监督检查。
1.按照《条例》相关条款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不报审招标内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2.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各部门、市地县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配合,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各级发改部门要积极组织《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与监察机关共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招标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对于实施不力、清理不力、监督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宣传、学习和培训等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为保证工作目标按期实现,省级宣传培训费用由省发改委申请省财政专项经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