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中省直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文件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于2012年7月25日前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其中,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发改委审定;中省直部门的文件清理意见,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审定。上述清理意见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省政府,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参照上述规定自行部署清理。
4.清理工作要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定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其修改和废止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同时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届时未完成修改和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的,一律失效。
(四)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1.将《黑龙江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列入省政府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调研项目,并适时启动《黑龙江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2.进一步加大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推广力度,增加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数量,完善《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范围拓展到资格预审环节,增强专家库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3.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推行招标方案标准格式,推进标准招标文件的使用。(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4.依托黑龙江省招标投标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5.推进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在我省部分市(地)交易中心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以及按照新的管理模式设计公共交易系统交易规则、相关制度、交易流程以及监管办法等。(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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