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传培训。
1.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配合,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
2.对省、市、县发改和监察部门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依托社会培训机构对评标专家及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及省级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3.对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省级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
1.清理范围。凡现行有效的、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清理范围,凡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修改或废止。
2.清理内容。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
3.清理主体分工及时限。
(1)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中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7月25日前将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报省政府法制办,需要修改的,并附修正案(草案)及说明。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发改委审定后报省政府,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7月25日前将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需要修改的,附修正案(草案)及说明。经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级发改部门审定后报本级政府,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同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请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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