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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以《意见》为依据,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我省招标投标管理水平,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的发生,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政策、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评标专家库”的总体要求,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将《条例》的培训与宣传相结合、法规清理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相结合、资源整合与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黑龙江省贯彻落实《条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黑龙江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及中省直有关单位配合,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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