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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6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1.许可证超期1个月之内的;2.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之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许可证超期1个月以上-3个月之下的;2.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之下的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许可证超期3个月以上的;2.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的;

 

罚款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元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并擅自经营在1个月以下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并擅自经营在1个月以上-3月以下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并擅自经营在3个月以上的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以转让、倒卖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予以注销有效卫生许可证

以涂改、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予以注销卫生许可证

70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少检测1-2项的;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顾客用品用具未清洗、消毒、保洁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100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少检测3项以上的;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的;

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造成有1项卫生指标不合格;

 

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有2项卫生指标不合格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有3项卫生指标不合格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有4项卫生指标不合格

 

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逾期不改有5项以上(含5项)卫生指标不合格

 

罚款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卫生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且经过复检相关指标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吊销卫生许可证

71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首次发现违反本法各项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1.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2.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3.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给予警告

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2.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给予警告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给予警告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卫生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拒绝卫生监督,经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拒绝监督,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后果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72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2名罚款500元,每增加一名,罚款加额增加500元,直至5000元

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逾期不改正的

 

1-2名,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每增加一名,罚款额增加1000元,直至15000元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 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首次发现违反(一)(二)其中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违反(一)项警告后逾期拒不改正

核减其诊疗科目

违反(二)项警告逾期不改

暂停6个月至1年以下执业

74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一)(二)(三)(四)其中一项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75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现有第(一)、(二)、(三)项其中一项的,且只有1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有第(一)、(二)、(三)项其中一项的,且有2例以上的

可处2000-3000罚款

发现有第(一)、(二)、(三)项其中两项的,且每项只有1例的

可处2000-3000罚款

发现有第(一)、(二)、(三)项其中两项的,且其中一项有2例以上的

可处3000-4000罚款

发现有第(一)、(二)、(三)项其中三项的,且每项只有1例的

可处4000-5000罚款

发现有第(一)、(二)、(三)项其中三项的,且其中一项有2例以上的

可处5000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6

处方管理办法

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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