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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63

消毒管理办法

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其中两项规定的

可以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其中三项及以上规定的

可以处3000~5000元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且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下的

可以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且发病人数在11~29人的

可以处8000~20000元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且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的

可以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64

消毒管理办法

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1000~2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且未按期改正的

可以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且未按期改正的

可以处3000~5000元的罚款

卫生用品抽检样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按每份样品处500~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消毒剂抽检样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按每份样品处1000~2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且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同四十五条)

同四十五条

65

消毒管理办法

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且首次发现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800~2000元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且未按期改正的

可以处2000~5000元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且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一个月以下的

可以处1000~2000元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一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下的

可以处2000~4000元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六个月以上的

可以处3000~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同四十五条)

同四十五条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66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首次发现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7日

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

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经吊销诊疗科目仍不改正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裁量标准执行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67

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地址的

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床位(牙椅)数量

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1000 -3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

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可并处3000-6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停业8日-30日的

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停业31日以上1年以内的

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停业超过1年的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8000~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后果较轻的

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患者或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

处以8000~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的

处以3000~8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的

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以8000~1万元的罚款

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账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同的

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账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同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的

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例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的

可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例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的

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可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的

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人员未经过培训、体检的

参照《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裁量标准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未报告的

可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有关病历和资料或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医疗器械引起不良后果,未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的

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68

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的

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未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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