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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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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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地址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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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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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床位(牙椅)数量
| 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1000 -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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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
| 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可并处3000-6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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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停业8日-30日的
| 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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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停业31日以上1年以内的
| 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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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停业超过1年的
|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8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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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后果较轻的
| 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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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患者或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 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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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
| 处以8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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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的
| 处以3000~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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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的
| 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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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处以8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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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账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同的
| 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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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账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同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的
| 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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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例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的
| 可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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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例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的
| 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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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 可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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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的
| 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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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人员未经过培训、体检的
| 参照《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裁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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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未报告的
| 可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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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有关病历和资料或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医疗器械引起不良后果,未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的
| 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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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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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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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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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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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的
| 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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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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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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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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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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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未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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