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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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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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首次发现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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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的
|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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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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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七条
|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 首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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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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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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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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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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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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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五十八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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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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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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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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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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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次发现
| 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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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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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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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第六十九条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首次发现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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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的
|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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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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