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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首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或其它情节严重的 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元的罚款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46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47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的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的执业活动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

48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49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

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

50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首次发现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3倍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5倍的罚款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内容
51艾滋病防治条例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之一且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之一且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符合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之一且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52艾滋病防治条例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首次发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现责令停业整顿
屡教不改或其它情节严重的 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53艾滋病防治条例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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