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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32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二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

 

再次发现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并可处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二倍的罚款

再次发现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可处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3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34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3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5倍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36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5倍~7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7倍~9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且首次发现

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

并处5万~6万元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且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6万~8万元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且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并处10万元的罚款

37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万~6万元的罚款

本条所列情况仅一项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6万元的罚款

本条所列情况两项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7万元的罚款

本条所列情况三项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8万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并处10万元的罚款

38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3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40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500~1000的罚款

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

并处2000~5000的罚款

41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800~2000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并处2000~5000的罚款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内容
4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5~6个月的执业活动
经暂停执业活动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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