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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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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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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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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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的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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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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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的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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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四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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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的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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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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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的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的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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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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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的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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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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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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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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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且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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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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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用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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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三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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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且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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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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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且造成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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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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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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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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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的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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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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