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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违反本法规定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千~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且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一万~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三万~五万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九千~三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五万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处八万~十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与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8000-20000元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接生、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接生、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1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二)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处以3000~8000元的罚款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四)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不按期输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除急诊和急救处,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

责令其改正

予以警告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且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

并可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医疗机构使用2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

 

予以警告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条款

内容

2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其它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的罚款

2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9000元~2万元的罚款

屡教不改或其它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的罚款

2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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