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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2〕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4%。缴费基数继续按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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