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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催办。《政府交办通知》发出后,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电话催办、下发《政府督查通知》等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现场进行催办。

  (五)反馈。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督查室如实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本级政府请示的工作,以专题请示形式呈报;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同时报送相关政府领导。反馈报告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六)审核。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重新办理后再报办理结果。

  (七)报告。政府督查室负责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政府督查室归档备查。

  第七条 督查事项办结期限: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承办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政府督查室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恰当运用,提高督查落实的效果。

  (一)通报督查。政府督查室每月对承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给予批评,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二)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三)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挂牌督办。政府督查室派专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促整改,整改仍未到位或因交办事项未落实被连续三次下达《政府督查通知》催办的,政府督查室提请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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