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以及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含“十件实事”)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四)人大决议、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重大信访积案化解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由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报政府督查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列入督查事项,并建立台账。

  (二)交办。政府督查室将督查事项以《政府交办通知》等形式交给具体承办部门、单位(以下称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督查事项若因各单位职能交叉,任何一方无法独立主办的,督查室采取合办或分办的形式,由督查室明确汇总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单位办理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应按要求和时限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向本级政府督查室反映,由本级政府督查室协调,未能协调的,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