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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府执行力,保证重要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领导下的,以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便捷、畅通、高效的全员督查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含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所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办检查工作的职能机构。 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协调、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室是同级政府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四)政务公开办、政府督查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督办。

  第三条 成立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社局、绩考办、政府督查室、政务公开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考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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