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监督员由北京保监局统一管理。社会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义务从事监督工作,不脱离原工作岗位。除行使对保险行业的监督职责外,社会监督员其它一切工作安排及其管理权限归属其所在工作单位。
(八)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可以连聘连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在任期内,不愿继续承担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可以辞去职务。出现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社会监督员应当辞去职务。出现本通知第(二)项规定情形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北京保监局应当及时解聘。
(九)北京保监局应当向社会公告聘任、解聘社会监督员以及社会监督员辞职等情况,并按上述规定增补社会监督员。
二、社会监督员监督内容、工作方式及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主要就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工作开展监督:
1.保险合同条款是否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2.北京地区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北京地区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披露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
4.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情况及保险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态度、工作作风情况;
5.北京地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包括:投诉渠道是否畅通、投诉处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等;
6.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是否规范、公正;
7.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其他情况。
(二)社会监督员还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1.收集并反映社会各界对北京保险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象是北京辖区内各类保险行业组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社会监督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但可以通过信函、面谈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北京保监局反馈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社会监督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六)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遵循保险行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七)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做到公正廉洁,不妨碍监督对象正常开展工作,严禁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提出不合理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