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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24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保险行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7号)精神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北京保监局决定在北京保险行业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的聘任

  (一)社会监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保险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保险消费者的有关权益,关心保险行业的发展;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独立承担监督职责,具有与开展监督工作相匹配的经验和能力;

  3.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的;

  3.其他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社会监督员:

  1.北京保监局工作人员;

  2.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4.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人员。

  (四)北京保监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包括保险消费者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保险学者代表、媒体记者代表和其他社会公众代表等各方人员。

  (五)聘任社会监督员主要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1.商请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大专院校推荐社会监督员人选;

  2.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个人向北京保监局自荐报名。

  (六)北京保监局对推荐或自荐人选审核确定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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