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 概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