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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 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 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概算审批申请;

  (二)概算文件;

  (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 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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