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全面开展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
无证无照行为有碍于经济发展,有碍于社会和谐,有碍于创业兴业。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发展,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职、权、责一致”和“谁发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为落实好
《办法》第
七条所明确的无证无照经营处置部门职责分工,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首先予以处置;涉及多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由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处置;无法确定最先许可审批部门的,由领导小组确定处置部门”。各相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处置在办理许可证(批准文件)之前应当先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下列行政许可部门主要负责处置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依法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的以下违法行为: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而擅自设立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环保部门:负责处置未经批准或未经许可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经营活动。
4.商务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或审批擅自从事商品市场、生猪屠宰、石油(成品油)零售、拍卖、典当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和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