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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铁路、水路、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信息发布
  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依照《十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管理部门组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4.5 安全防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时,及时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级别,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善后处置

  5.1 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尚无规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
  5.3 补助和抚恤
  地方政府要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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