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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①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检查。
  (4)市、县(市、区)卫生部门:配合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严防疫情向人间传播;协调做好一线扑疫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县级政府提出启动同级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畜牧兽医局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5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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