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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4.1.4 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采取先期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同时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发生动物疫情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和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确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的,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依照《十堰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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