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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市、县、乡、村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林业局、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十堰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 预警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发布的信息和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撤销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诊断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先期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1 报告责任主体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地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4.1.2 报告形式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兽医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省畜牧兽医局(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当地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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