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财务审计。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选举的规定,选举前,要对社区财务进行一次届满审查,审计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四)依法推选社区选举委员会。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从本社区居民中推选产生。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其中,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则不再担任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五)认真开展选民登记。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选民的具体条件为:年满十八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半年以上的或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经本人申请,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列入选民登记。
(六)民主确定候选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确定,要坚持个人自愿报名和差额的原则,正式候选人名单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少数民族、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社区应有一定的候选人比例。要切实加强引导,真正把能为居民办事、愿为居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正式候选人与居民见面,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并由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七)切实做好选举日投票工作。选举日由镇街和社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每个社区可设立若干投票站,方便行走不便的特殊人群投票。每个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日在中心会场公开计票、唱票。直接选举参选率高于登记选民50%的,本次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得票数高于投票数50%的,始得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得票高低确定选举结果。
(八)提倡全面推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各区县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基层民主,条件成熟的社区,应尽量采取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
(九)成立社区监督委员会。根据江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村级监督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苏民基﹝2011﹞9号)文件精神,有集体资产的社区要成立社区监督委员会,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或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担任。社区监督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期同届,一般由3至7名成员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管理、财会知识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社区监督委员会下设纪律监督、居务公开、民主理财等若干监督小组。社区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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