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推广使用节水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省水利、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2.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实行区域限批,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及其检查评估工作。到2015年,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目标,其中重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一)地表水监测站网。目前重要河流的省界断面建有国家站点25处,需增加出境和平原入境断面9处,建设36处市界断面水量控制站。到2012年,全省主要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50%;到2015年,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100%。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我省现有地下水基本监测站909处(其中水位监测站803处,开采量监测站106处),结合国家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我省平原区地下水动态变化实际,实施全省地下水位动态监测,重点对平原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监测。到2015年,建成地下水基本监测站2045处(新建井934眼,改建井1111眼),其中列入国家的989处。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机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科学设立红、黄、蓝3条地下水位(埋深)警戒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级别信息,并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