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委、投促委、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工商局、统计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协同加强对已认定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于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收回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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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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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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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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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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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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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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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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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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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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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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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现有总部企业初次认定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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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 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名称:
□ 中国企业500强 □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符合《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中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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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情况
| 申请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个,在南京市内 个、
市外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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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功能
| □投资性公司 □集团公司 □运营中心 □销售中心 □ 采购中心 □ 决策中心
□研发中心 □结算中心 □管理中心
□其他(请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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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工业 □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
□旅游会展业 □文化产业 □商务服务业 □商贸流通业
□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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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上年末资产总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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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万元
| 投资收益(仅限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填写)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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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前年度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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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万元
| 增值税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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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万元
| 营业税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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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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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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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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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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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增值税 万元,合计 万元。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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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营业税 万元,合计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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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属地有关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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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受理部门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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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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