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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委、投促委、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工商局、统计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协同加强对已认定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于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收回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申请类别

□现有总部企业初次认定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复核

申请理由

□ 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名称:        

□ 中国企业500强  □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符合《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中行业标准

下属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个,在南京市内   个、

市外   个。

总部功能

□投资性公司 □集团公司 □运营中心 □销售中心 □ 采购中心 □ 决策中心

□研发中心 □结算中心 □管理中心

□其他(请具体说明):                         

                      

所属行业

□工业  □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

□旅游会展业 □文化产业 □商务服务业 □商贸流通业

□家庭服务业

上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注册资本

   万元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投资收益(仅限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填写)

万元    

上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万元

前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万元

增值税

万元

增值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申请企业填写

申报

单位

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认定部门填写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增值税    万元,合计     万元。

 

盖章: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营业税    万元,合计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属地有关部门初审意见

 

认定受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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