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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五)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时需要交验原件。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携《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本企业纳税情况后,到企业属地相关部门(内资总部企业到所在区、县发改局,外资总部企业到所在区、县投促局)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牵头认定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 牵头认定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后,在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京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以公告形式在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京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同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开始受理申报,10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投促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对于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复核相关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部门报送变更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核确认后换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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