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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在南京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三)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200强企业;

  (五)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一)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或总部企业及其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180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业

  1、金融业。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文)规定。

  2、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营业收入、纳税地方分成部分、资产总额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且同一指标连续两年增速超过5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登记的含有股东名称或所属企业名称的情况表等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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