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投资注册的,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投促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审核、统一公布”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