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农业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特殊困难儿童的土地承包权益,承包方不得因其家庭等原因非法收回或者调整特殊困难儿童的承包土地;承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特殊困难儿童所有;未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无监护人的特殊困难儿童,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特殊困难儿童有权同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道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四)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与特殊困难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签订协议,履行其义务,维护特殊困难儿童合法权益。
1.保护特殊困难儿童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特殊困难儿童的生活,保证特殊困难儿童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特殊困难儿童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并保证给特殊困难儿童足额发放、使用每月补助的生活困难救助金或价值相等的生活用品或医疗费用。为保护特殊困难儿童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对特殊困难儿童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特殊困难儿童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5.代理特殊困难儿童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特殊困难儿童进行诉讼。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我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二)州本级资金,纳入州财政预算;
(三)县级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社会捐助资金。
根据上年末特殊困难儿童人数补助标准纳入州、县市财政预算。
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由凉山州慈善总会统一接受,按各县市项目库统筹安排使用。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州、县市财政筹资标准,应随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加而适时调整。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抵下年预算安排资金。
州、县市两级财政要为特殊困难儿童工作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年度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
民政部门要设立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特殊困难儿童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特殊困难儿童救助明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