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妇联要积极协调联合国、国家和省儿童基金会,以及国内外各类妇儿慈善机构、协会、爱心人士,创办“爱心儿童班”、“教育盲区儿童班”、“希望工程班”、“春蕾女童班”等,为特殊困难儿童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拓展中国温暖“121”项目实施范围,增加对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的内容;发挥基层妇联作用,办好爱心家长培训班,参与支持“和谐家庭”、“无毒家庭”、“文明洁美家庭”创建,协调基层妇女领导干部、女企业家以及各界爱心人士加强对特殊困难儿童的精神和物质关怀。
(七)团委要加强与团中央、团省委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汇报、沟通,争取救助资金和“共青浴室”、“共青书屋”、希望工程系列项目,力争三年内全覆盖所有特殊困难儿童。抓好特殊困难儿童关怀救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创建特殊困难儿童心理辅导、禁毒防艾、法制宣传、健康教育基地。
(八)工会要发挥全州各级工会组织惠民帮扶中心的作用,把特殊困难儿童纳入工会组织的“金秋助学”计划等活动,实施关怀救助。
(九)残联要对残疾特殊困难儿童实行“量体裁衣”式个体化服务,优先解决其康复问题,加强走访慰问和就学资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受教育的权利。
(十)公安部门要做好特殊困难儿童户口登记工作。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办理有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准予其将特殊困难儿童的户口迁入;对已建立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及申请材料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要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教育内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人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特殊困难儿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特殊困难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特殊困难儿童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二)人民法院对特殊困难儿童的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特殊困难儿童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特殊困难儿童所属地村(居)委会 、政府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对特殊困难儿童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特殊困难儿童提请的诉讼符合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特殊困难儿童利益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