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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州特殊困难儿童的基本生活,解决生活、教育、医疗等困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儿童”援助保障工作的意见》(凉委发〔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及时、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工作。县市民政部门是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审核、拨付救助资金,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卫生、公安、司法、扶贫、妇联、共青团、监察、审计、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职能,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的受理、审核,同时开展经常性的走访和调查工作,负责登记、动态掌握特殊困难儿童基本情况、家庭生活状况等基础数据和信息。
  第五条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纳入凉山州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各级政府的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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