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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4.2 急救机构
  市县急救中心(120指挥中心)与各级急救站组成城乡120急救网络体系。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十堰市太和医院和十堰市人民医院建立市级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4.3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高等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4.4 交通通信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证联络畅通。
  4.5 经费保障
  市、县政府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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