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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任务,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救援;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迅急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急救中心及各县(市)120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各级急救站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承担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 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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