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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八)奖励资金中涉及市、区(县)两级入库税收的,由市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开发区)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共同分担。

  (九)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财政奖励和补贴政策,企业可自行在同类型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一,选定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更改。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总部奖励及补助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文)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建立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市区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市、区两级力量,形成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合力。(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加强部门配合。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内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受理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的认定受理工作由市投促委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受理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委、金融办)

  3、强化督查考核。定期检查评估各区县和市各相关部门对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制定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考核目标,强化考核管理。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统计局、投促委)

  (二)努力营造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1、加大总部企业融资服务。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2、实施总部经济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总部经济发展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库,对重点人才实行单列服务,制定单列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领军人才或团队的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训平台。定期组织全市总部经济人才专题培训。(牵头部门:市人才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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