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新增50%以上的,次年再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设立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经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两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80%核定。
(四)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改变用途。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第一年给予30%,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算,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每年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量和增速综合排名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3名的企业,参考其税收贡献,由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1位)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在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招拍挂方式出让时,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开办总部企业或吸引总部企业入驻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七)享受财税支持的总部企业,应在认定时提交承诺在南京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文件。总部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和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有关认定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变更后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将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总部企业在享受财政补贴后租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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