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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二)发展目标

  --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二五”期间,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年均增长15%以上。

  --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年均增长18%以上。

  --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新建设和改造完善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高标准总部大楼等总部经济发展载体,形成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发展布局

  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规划要求,结合十大功能板块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总部企业相对集中、总部功能各具特色、配套服务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在中心城区,重点引进和大力培育金融保险、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现代商贸、旅游会展、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成为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中心区域。重点建设新街口-鼓楼、湖南路-新模范马路、河西新城、下关滨江、南部新城、浦口新城、麒麟科技园、徐庄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集聚区。

  在开发区,重点引进和大力培育风电光伏装备产业、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产业、通信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轨道交通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发展的主要基地。重点建设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等先进制造业管理总部和研发中心总部企业集聚区。

  三、政策措施

  (一)自2012年度开始,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补助新设总部在南京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本市总部企业发展等。

  (二)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三)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产生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贡献给予补助奖励。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南京新成立并在2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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