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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6.2 社会援助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6.3 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2)市卫生局按照全省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机制和评价指标,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3)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4 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辖区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十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8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通信等工作,确保卫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 人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卫生应急队伍和专家联动协调机制、派遣机制,负责辖区内卫生应急队伍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指令同级专业机构对事发地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对口技术支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应为卫生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2 财力保障
  (1)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决定,应安排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落实对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年度预算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筹集应急资金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8.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经信委负责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供应、日常配送和及时补充机制;会同市卫生局制定、调整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目录,调拨物资。交通、铁路等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紧急运送。
  8.4 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制度。按照“自给自足”的原则,制定紧急状态下现场卫生应急人员生活后勤保障方案,落实现场卫生应急人员生活后勤资金、装备和设施。卫生应急队伍到生活无保障地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生活后勤保障,配备个人野外生存保障系统。
  8.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要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8.6 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应急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市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和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卫生应急机构紧急状态下通信、广播电视畅通。
  交通、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卫生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级以上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7 气象水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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