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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9)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1)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进行快速需求评估,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和上报,立即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可能的传染源或污染源的隔离、控制,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5.3 指挥协调
  5.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I级时,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市级相关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员集中办公;对事发地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其它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地方预案应当随之启动。
  (2)事件发生12小时内,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市卫生应急办进入应急状态,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卫生局每日12时前向市卫生应急办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5.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Ⅱ级时,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按照职能分工,进入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核查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急处置工作;紧急调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款物,监督基层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处置款物的使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市卫生应急办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卫生局有关科室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Ⅲ级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收集、评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与有关单位和地区沟通;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或专家会商会,分析事件的形势,研究落实应对事件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向事发地派出联合工作组或专家组,检查指导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款物。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派员赶赴事发地核查、了解事件相关情况,掌握当地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需求,督导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Ⅳ时,根据需要,市卫生应急办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掌握应急处置情况;
  (2)责成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视情况向事件所在地派出工作组。
  (3)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等次生衍生灾害、或有媒体失实报道与传播虚假新闻时,市卫生局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部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部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5.4 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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