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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5.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超过3小时。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部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军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1.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5.1.4 报告范围及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传染病
  鼠疫:发现一例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一例以上霍乱病例。
  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以上传染病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炭疽:发生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出现2例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4)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5)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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